浙江响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:
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刚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65号)、丁璠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67号)、章磊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76号)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。
申请人王刚要求你单位:1.支付2022年11月工资9304.1元整和2022年12月工资4291元整。
申请人丁璠要求你单位:1.支付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19日期间工资4000元。
申请人章磊要求你单位:1.支付2022年11月工资6384.1元、2023年3月工资6503.99元。
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,依据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,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、申请书副本、证据材料副本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,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。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。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9月27日14时00分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65号)、2023年9月27日14时30分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67号)、2023年9月27日15时00分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76号)在本委仲裁庭(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)公开开庭审理。请准时到庭参加,届时不到庭,本委将依法裁决。
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