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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林林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4852号)、郭甜甜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4853号)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。
申请人李林林要求你单位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、支付2023年8月至9月剩余工资5042.33元。
申请人郭甜甜要求你单位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10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、支付2023年7月至9月工资13000元。
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,根据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,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、申请书副本、证据材料副本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,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。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。该二案定于2024年1月8日10时00分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4852号)、2024年1月8日15时00分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4853号)在本委仲裁庭(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)公开开庭审理,请准时到庭参加。届时不到庭,本委将依法裁决。
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